理由是,法院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以后,原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然有效,行政机关有义务重新答复,没有判决重作的必要。
但是在限定期限的设置方面,出现了15日、30日等不同情形。一般而言,当事人对其认为不存在的事实无需承担举证责任。
[8]同前注[5],江必新、梁风云书,第530页。笔者认为,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含义应当是明确的,也就是从未制作过或者获取过。政府信息不存在是指政府信息自始自终不曾产生,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应当提供进行过合理检索的证据,法院应当在综合考量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检索载体和检索方法的基础上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尽到了合理检索义务。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审查信息公开申请时,告知申请人向其他行政机关获取信息,可能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答复机关已经获取了相关政府信息,但是由于自身不是该信息的制作机关,故告知申请人向信息制作机关申请。本文从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办案思路出发,对审理政府信息不存在案件中可能困扰法官的法律适用问题予以探讨,以为其他法官办理此类案件提供参考。
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至少需要完成两个步骤第一,在原被告双方之间分配举证责任,明确由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第二,确定证明标准,明确对于负有举证责任的主体提供的证据达到什么样的标准,可以形成内心确认。[2]在上述案例中,复议机关和信息公开答复机关对于案件客观事实的认定是一致的,即郑某申请的政府信息曾经制作过,但是没有保存,难以提供。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行政审判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通过依法受理和审理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案件,以积极的态度救济民权,以优质的服务减轻民负,以快捷的审理解除民忧。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创造性地探索和实践协调和解机制,不仅节约了诉讼成本,也有助于行政纠纷的妥善解决。1980年通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1981年通过的《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经济合同法》、1982年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均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行政案件,此后,越来越多的法律法规作了类似规定。(三)坚持公正与效率相结合,是行政审判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公正与效率,是法律和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审判工作的核心价值所在。
这一规定开创了我国行政诉讼新的历史,标志着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有了良好的开端。近年来.行政审判力量有所充实和加强,法官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初步形成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行政审判法官队伍,为行政审判工作的开展奠定了重要的组织基础。
我们仅仅用二十多年的时间,就走完了一些西方国家上百年的路程。特别是在我国结构调整、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凸显的特定历史时期。进入专题: 行政审判 。以1987和1988年受理的行政案件为例.1987年,新收案件5242件,其中治安案件2378件,土地案件1469件。
(二)正确处理监督与维护的关系,是全面执行《行政诉讼法》的正确之路行政诉讼既体现了公民权利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也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与制约。类似的规范性文件还有:1952年政务院《关于五反运动中成立人民法庭的规定》中规定,工商户对于节约检查委员会关于守法户、基本守法户和半守法户半违法户的审定和处理不服时,可以请求市人民法庭或市县人民法院处理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判决维持、确认合法有效或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此,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进入了稳步健康发展的新阶段,审判领域不断拓宽,案件类型不断增加,司法能力不断增强.行政审判工作在国家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三)行政诉讼法典阶段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行政诉讼法》,标志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正式建立。各级人民法院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1950年劳动部颁布的《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中规定,对劳动行政机关的仲裁不服。(二)依法履行司法审查职能.促进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水平提高人民法院通过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
(七)坚持党的领导、接受人大监督,是搞好行政审判工作的政治保证行政审判调整行政法律关系,许多案件不仅政治性、政策性强,而且往往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关系国家行政管理大局。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真正开展是在1979年改革开放以后,是我国改革开放的重大法治成果。同年10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行政审判庭。又要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审判既要对公民的合法权益及时救济,又要保障行政管理秩序能够得到及时维护,只有坚持公正与效率相结合,才能保证行政审判功能得到充分发挥,赢得了当事人和社会的信赖与尊重。行政审判的公信力和影响力逐步扩大.行政审判的司法环境不断改善。
之后,《海洋环境保护法》、《海上安全交通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也对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行政案件作了规定。也充分体现了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落实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为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这是新中国第一部行政诉讼法典。(三)依法妥善处理关系国计民生的行政案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效司法保障和服务随着我国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发展处于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凸显,涉及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矛盾和争议,相当一部分反映到行政诉讼中来。
近年来,有关受教育权、劳动与社会保障权、证券、投融资、企业登记、产权交易、产权界定、垄断行业市场准入、国企改制、涉农行政案件(如农村土地征用、农村税费改革、农民工工资发放等)、婚姻登记、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政府信息公开、公益诉讼、涉及国际贸易等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行政案件数量的急剧增加。
但是,从现有资料看,似乎鲜有行政相对人不服上述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记载。行政审判作为与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并列的三大审判工作之一,无论对于司法体系还是国家法制体系,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可以为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司法审查权提供可靠保障。以公正的裁判保障民利,以有力的执行实现民愿,采取一切可能的方式和有效措施,妥善化解了一大批行政争议,防止和避免了一些矛盾激化和转化,较好地体现了为人民司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简单地通过裁判解决行政争议,往往不仅不能做到案结事了,还有可能使矛盾更加复杂。并通过协调和解化解行政争议。
因此,必须坚持把改善和优化行政审判的司法环境作为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通过不断提高对行政审判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行政审判工作的领导。是行政审判顺利开展的必要条件行政审判工作的司法环境的状况如何,对于开展行政审判工作影响极大。
这一规定也包含了对行政诉讼制度的确认。通过依法行使行政审判权,排除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和阻力。
并以此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只有紧紧依靠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和支持,才能保证行政审判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顺利推进。此外,类似的规定还可见1953年政务院《输出输入商品检验暂行条例》,1954年《海港管理暂行条例》等。到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之时止,仅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就达130多件。
各地人民法院随后陆续建立行政审判庭。三是制定了《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为依法公正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提供了必要的依据。
1988年,新收案件8573件,其中治安案件3385件。促使各级人民法院普遍设立行政审判庭。
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有关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案件之后,《海洋环境保护法》、《海上安全交通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也对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行政案件作了规定。